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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8-18 點此:1915次
1、房地產籌建期如何劃分,開盤前的業務招待費和廣宣費能否計入籌辦費進行扣除
咨詢對象廈門升降平臺貨梯哪家好: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3-06-13
問題內容:依據《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籌建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按規定稅前扣除。那么房地產企業的籌建期如何界定,是否開盤取得第一筆預售收入前都應算籌建期,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和廣宣費是否能按照2012年15號文規定計入籌辦費進行扣除呢?
答復機構: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3-06-14
答復內容: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您好廈門升降平臺貨梯哪家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因此,企業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當年一般理解為開始計算損益的年度。(該時間之前為籌辦期)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江西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2、高新技術企業第四季度購入設備加計扣除
咨詢對象:浙江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3-06-13
問題內容:廈門升降平臺貨梯哪家好我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第四季度購入一套太陽能設備,設備金額96萬,安裝費39萬。設備銷售方和安裝方分別為兩個不同的公司,賬面計入固定資產金額135萬。請問加計扣除是按照135萬加計還是按照96萬加計?
答復機構:浙江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3-06-15
答復內容:浙江12366中心答復: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規定:
一、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項政策。企業選擇適用該項政策當年不足扣除的,可結轉至以后年度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執行。
企業享受該項政策的稅收征管事項按現行征管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
一、……(一)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二)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撥打0571-12366。
3、研發費加計扣除
咨詢對象: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3-06-12
問題內容:公司是一家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2023年度發生的研發費用如何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復機構: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3-06-12
答復內容: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號)明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公司2023年度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照上述規定,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4、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否可以拆分算稅?
咨詢對象: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3-06-11
問題內容:納稅人取得的一筆全年一次性獎金,能否拆分開計算,一部分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另一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
答復機構: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3-06-12
答復內容:陜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取得的一筆全年一次性獎金,不能拆分開計算,同一筆年終獎只能選擇一種計算方式。但是單位分筆支付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分別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有疑問,請聯系陜西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5、收到無償劃轉的資產
咨詢對象:浙江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3-06-09
問題內容:廈門升降平臺貨梯哪家好我公司收到上級單位無償劃轉的不動產,評估價值1億,賬務處理借方:固定資產,貸方:資本公積,在這個過程中,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涉及產權轉移數據、營業資金賬簿兩個子目)?如果要繳納,計稅金額怎么確定?是不是產權轉移數據按照1億,營業資金賬簿按照1億確認計稅基礎,如果這樣的話,一個事項就重復繳納印花稅?
答復機構:浙江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3-06-15
答復內容:浙江12366中心答復: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營業賬簿,稅率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2號)規定:
自2022年7月1日起,除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按月計算繳納的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其中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實行按年申報。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撥打0571-12366。
6、財產轉讓所得稅率
咨詢對象:江蘇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3-06-09
問題內容:個人轉讓合伙企業份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嗎
答復機構:江蘇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3-06-12
答復內容:江蘇省12366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八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江蘇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7、印花稅
咨詢對象: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3-06-09
問題內容: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稅?
答復機構: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3-06-12
答復內容: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答復: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8、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咨詢對象:廈門市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3-06-09
問題內容:企業申報研發費加計扣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作為備查用?
答復機構:廈門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3-06-15
答復內容: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需留存備查資料如下: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8.如果屬于委托境外機構研發的研究開發項目,還應留存備查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廈門稅務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9、個人獨資企業帶不動產 變更
咨詢對象:浙江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3-06-09
問題內容:個人獨資企業帶不動產 變更投資人需要交稅嗎?如果需要應繳納哪些稅種?
答復機構:浙江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3-06-15
答復內容:浙江12366中心答復: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財產轉讓所得;……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撥打0571-12366。
10、ppp項目公司建設期納稅信用評級B級,建設期間內是否可以申請增值稅留底退稅?
咨詢對象:浙江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3-06-07
問題內容:我公司投資承建一項ppp項目,付費機制采用可行性缺口補助,建設期為4年,現在處于建設期未完工(已在建3年)。目前我項目公司納稅信用評級為B級,符合留底退稅所有條件。但有人認為:ppp項目尚未進入運營期,未取得主營業務收入(政府付費),項目公司雖然已滿足退稅條件,但建設期取得是非主營業務收入(技術咨詢服務),所以建設期內是不可以申請增值稅留底退稅,只有等到運營期取得政府付費或使用者付費后才可以申請增值稅留底退稅。請問:以上情況,B級的項目公司在建設期間內可否申請留底退稅吶?謝謝。
答復機構:浙江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3-06-13
答復內容:浙江12366中心答復: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
二、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第二條規定,此項調整為“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此項調整為“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三、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撥打0571-12366。
11、關于企業補繳歷史房產稅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咨詢對象:福建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3-06-06
問題內容:企業當年度稅費自查補繳歷史年度房產稅,該部分補繳稅款是否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復機構:福建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3-06-09
答復內容: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2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企業補繳的房產稅稅款,在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和法律法規授權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相關規定為準。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福建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12、建筑施工異地預繳增值稅
咨詢對象:江蘇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3-06-05
問題內容:比如:我司是總包單位,其中將鋼結構專業分包給其他單位,鋼結構施工單位給我司開票為13%的鋼材100萬,及9%建筑服務50萬發票,我司在預繳增值稅的時候,能否將全部150萬的抵扣?
答復機構:江蘇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3-06-06
答復內容:江蘇省12366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七、關于建筑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江蘇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13、裝修費是否計入房產稅計稅基礎
咨詢對象:福建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3-06-02
問題內容:我公司從開發商處購得寫字樓一間,裝修后我公司正常使用,請問:裝修費是否應計入房產稅計稅基礎?謝謝。
答復機構:福建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3-06-07
答復內容: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一、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二、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規定:“二、關于房屋附屬設備的解釋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
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因此,貴公司需要按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將裝修金額計入房屋原值繳納房產稅。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和法律法規授權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相關規定為準。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福建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14、2020年前取得地方財政補貼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
咨詢對象:浙江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3-06-02
問題內容:我單位是供熱企業,與當地管委會簽訂供熱補貼協議,從2018年到2022年,每年根據供熱量取得供熱補貼,請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八條規定,是否從2020年起,取得的補貼需要繳納增值稅,2020年以前的,不需要繳納
答復機構:浙江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3-06-05
答復內容:浙江12366中心答復: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
七、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執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
八、本公告第一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至第七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
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撥打0571-12366。
來源:12366納稅服務平臺。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后仍然準確。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獲取適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內容行事。本號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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